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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1224

 

 

 

安徽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整改力度,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皖教秘审〔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的整改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审计整改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是指接受内部审计或学校接受上级审计涉及到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部门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审计整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强化责任、全面规范、成果应用的原则,旨在通过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促使学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建设,达到推动依法治校、优化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校党委审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二)统筹协调学校审计整改工作;

(三)审议有关审计整改问责、处理建议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强化整改落实;

(五)听取审计整改督查和整改结果汇报;

(六)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有组织、落实和跟踪监督责任。

第七条 审计处是审计整改工作的日常监督部门,负责整改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审计整改有关工作制度;

(二)对校内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校内审计整改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进行梳理;

(四)对校内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汇总,向分管校领导和审计工作委员会汇报;

(五)对校内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追踪检查;

(六)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其分管或联系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

(七)处理有关审计整改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整改责任

第八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校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主管责任。

被审计单位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

整改任务涉及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并将配合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上级部门对学校进行审计的整改工作,由学校研究决定后,责成校内相关单位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支持审计整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应付。

第四章 整改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纠正和处理;

(二)审计建议的落实;

(三)审计发现需要移送、问责的线索和问题的处理;

(四)审计工作委员会和学校领导决定或批示的整改事项的落实;

(五)其他有关审计整改事项。

第十二条 整改时限和标准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整改。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部门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 明确延期原因、后续整改主要措施和完成时限,经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
 
(二)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要重视源头治理,深入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治理。

第五章 整改程序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后,作为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召集相关会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照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编制 “整改清单”,明确审计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重大问题整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后30日内,将审计整改方案报送审计处。
  
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整改并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整改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审计处。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开展总体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附整改清单);

(三)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的完善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五)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六)已完成整改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内容。

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每年向审计工作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并抄送整改涉及的分管校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督促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指导,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同时结合跟踪检查情况,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纪检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对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委员会决定,学校可以成立督查组,对审计整改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督查组由审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结束,由督查组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由于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应提出问责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工作,又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

(三)未及时将审计整改工作结果报送审计部门,或向审计部门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边改边犯的。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诫勉谈话、校内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巡察范围;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制度。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审计整改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